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天。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天。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主觀性:

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物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30日。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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