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這次事件中,家長沒有制止孩子的行為,反而變本加厲。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父母會代替孩子采取相應的懲罰,因為孩子的行為沒有傷害到別人,適當的警告自己的監護人。如果監護人還是我行我素,就罰200元。
父母教育孩子。這件事客觀上反映了孩子道德教育的問題。家長在公共場合自律,樹立良好形象,讓孩子模仿學習,這壹點很重要。培養孩子自制力、責任心、獨立性三方面的能力。隨著孩子的成長,社會的誘惑對他們的影響很大。家長需要對孩子進行引導,表現好的時候給予適當的獎勵,表現不好的時候給予適當的懲罰,從而改變孩子的不良習慣,提高孩子的自控能力。孩子的責任感教育主要表現在心理方面。孩子過於依賴父母,尤其是在集體環境中,容易表現出極度的不適應,因此很難形成獨立的生活和學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