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扣押的最長時限是多少?

扣押的最長時限是多少?

查封期限壹般不超過30日;但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上一篇:行政處罰是犯罪記錄嗎?
  • 下一篇:學生在校意外傷害如何賠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