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場發布虛假廣告引誘顧客,已構成對顧客的欺詐,故簽訂的合同無效。第五十二條
2.法院的個別解釋明顯歪曲了事實,玷汙了法院的聲譽。
3、必須依法追究。
4.商場虛假宣傳,違反了第四十二條在先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