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1.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2.在代銷、包銷期間,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代銷、包銷的證券優先賣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預留其委托或者購買的證券,不得提前預留其承銷的證券。
股票溢價發行的,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擴展數據:
證券發行規則:
1.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總面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2.在代銷、包銷期間,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代銷、包銷的證券優先賣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預留其委托或者購買的證券,不得提前預留其承銷的證券。
3.公開發行股票的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