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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合同怎麽寫?

續約合同的內容主要由雙方協商決定,其大致內容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具體來說,店鋪租期超過六個月的,要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①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②租住房屋的具體位置。③租賃期限、租金及雙方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⑤雙方的違約責任,以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下的違約處理。⑥雙方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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