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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執行刑和判決刑的概念及區別

1,概念不同

宣告刑是指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實際執行並向犯罪分子宣告的刑罰,它著眼於具體刑事案件和犯罪分子的特殊性。

刑罰執行刑罰執行是指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後程序,是懲罰罪犯的最終體現。

刑事判決是指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麽罪、是否應受刑罰、處於何種刑罰等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定。

2、根據不同

宣告的處罰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哪怕是從輕、從重、減輕。因為宣告的刑罰是犯罪分子應當執行的刑罰,宣告的刑罰是執行刑罰的依據。

刑罰執行是改造罪犯思想的前提和基礎,是法律賦予的權力,不可侵犯,具有強制性。

自判決書送達或者當事人收到的次日起,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經過上訴、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宣告後,立即生效。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

第壹,它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改變或取消。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二是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義務按照判決執行,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罰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宣告懲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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