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2.第四十二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3.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4.第五十壹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第五十七條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執行法院宣布的剝奪自由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的期限。如果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壹年,這五年和壹年就是有期徒刑。刑期長短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
擴展數據:
句子的分類:
1,法定刑期,即刑法規定的帶有時間因素的刑罰期限。
2.宣告刑,即刑事判決依法宣告的具體刑期。
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最低6個月,數罪並罰可達25年。
死刑由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為15至25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實際執行不得少於13年,刑期從減刑之日起計算。拘役最高6個月,最低1個月,數罪並罰可達1年。管制最高刑期2年,最低3個月,數罪並罰可達3年。
剝奪政治權利最高刑期5年,最低1年。但是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最高可以達到10年,最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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