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員會選舉沒有按照法定程序產生;
2.候選人的遴選不符合法律規定;
3、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沒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過半數;
4、違反差額選舉原則,采取等額選舉的;
5.回收的選票多於發行的選票;
6、沒有公開唱歌、數數;
7.未當場宣布選舉結果的;
8、其他違反選舉程序法律法規的。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1.具有戶籍並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告知我不參加選舉,我不在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填寫並發放選舉證,村民應當簽收。投票時,村民憑選舉證領取選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公布候選人名單,並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機構備案。候選人不願意接受提名的,應當及時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公布。候選人數不足時,按原票數依次遞補。村民委員會選舉也可以壹票產生,沒有候選人。
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選舉規則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任期的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從選舉之日開始,到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交接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