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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企業的性質是什麽

法律分析: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的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公司資本的所有權性質沒有改變,但是公司的投資者和股東很多,利益相關者也很多。國有獨資企業的出資人雖然是國家,但國家僅以其投入公司的財產的具體數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不承擔無限責任。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為公司。除投資人和股東人數與壹般公司不同外,公司設立、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其他方面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壹般規定和特征相同或相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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