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九條: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應當依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向社會開放,並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目錄。文件打開的開始時間: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包括清朝及清朝以前的檔案;民國檔案館和革命歷史檔案館),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向社會開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
(3)經濟、科技、文化檔案可隨時向社會開放。
前款所列檔案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重大國家利益,以及其他自形成之日起已滿三十年,但檔案館認為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壹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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