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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教育、科技、文化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多少年?

法律解析: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壹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超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九條: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應當依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向社會開放,並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目錄。文件打開的開始時間: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包括清朝及清朝以前的檔案;民國檔案館和革命歷史檔案館),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向社會開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

(3)經濟、科技、文化檔案可隨時向社會開放。

前款所列檔案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重大國家利益,以及其他自形成之日起已滿三十年,但檔案館認為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壹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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