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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當事人寫離婚協議會出現以下法律誤區:

1.離婚不是簽了離婚協議,而是簽了就考慮離婚登記;

2.離婚協議的簽名不能更改。離婚協議可以在離婚登記前變更;

3.離婚後可以反悔。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不可撤銷。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壹條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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