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妳符合法定要求,妳可以成為壹個法人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目前,除了福建等。也在做試點項目。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管理,通常需要壹個政府部門作為主管單位。
3、未經登記組織活動,造成事故的,按照侵權責任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裏的“組織者”不限於團體組織者。如果能證明是特定個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可以主張責任。此外,上面提到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如果沒有盡到責任,也要承擔責任。
4.免責協議是否有效不能壹概而論,要看具體內容。
根據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