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六條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攜帶管制器具,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並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七條鐵路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隱瞞或者謊報商品的名稱、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裝載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裝載禁止裝載的貨物;
(3)裝載和包裝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非危險品辦理站辦理危險品運輸手續;
(二)攜帶未經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設施和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應急處理設備、器材和防護用品,並隨時將危險貨物置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品被盜、丟失、泄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