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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律分析: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在調整商事活動秩序中,綜合考慮設立該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和道德需要後,基於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而設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依法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義務主體是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以及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事實控制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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