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壹個臨時機構有三個要求:
(1)法律法規授權;
(二)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承擔法律義務或者責任;
(三)是公益性社會團體;
這時候就是作為行政主體行使權力。
2.如果臨時機構有四個要求:
(1)行政委托主體有限;
(2)行政委托權限有限;
(三)行政委托的對象有限;
(4)管理局委托的事項受到限制。
那麽這就是作為行政委托,作為受托人,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行使職權,委托機關要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以具體的委托決定進行的。有關行政委托的事項範圍、權限內容、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的關系等。將在委托決定中明確規定。行政委托不會導致職權和責任的轉移,受委托的組織不具備行政委托的行政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