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當事人準備離婚材料;
3.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
4.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5.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內出庭;
6.雙方到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
7.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