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經調解達成協議並立即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