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員工,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或者出售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第四十二條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除前款規定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當事人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接受委托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相關工作之日早於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相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刊登之日止五日內,不得交易該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