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選擇性復議原則的定義是什麽?

選擇性復議原則的定義是什麽?

當事人選擇復議的原則。也就是說,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復議的,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總之,在我國,復議原則上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經過復議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即行政復議在先原則,是壹些國家行政訴訟的壹項基本原則。其理論基礎是行政訴訟前必須用盡所有救濟手段;其現實意義在於,行政機關自查自糾既可以維護行政機關的威信,減輕法院的負擔,也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尊重。

在中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以下關系:

1)行政訴訟只有復議後才能向法院提起;

2)復議後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當事人選擇;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當事人可選的;

4)法律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中,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辦案路線。

  • 上一篇:行政復議決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
  • 下一篇:延慶車管所的電話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