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即行政復議在先原則,是壹些國家行政訴訟的壹項基本原則。其理論基礎是行政訴訟前必須用盡所有救濟手段;其現實意義在於,行政機關自查自糾既可以維護行政機關的威信,減輕法院的負擔,也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尊重。
在中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以下關系:
1)行政訴訟只有復議後才能向法院提起;
2)復議後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當事人選擇;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當事人可選的;
4)法律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中,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辦案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