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肯定,申請人不得就同壹事實再次申請復議;
2.具有不可變更特征的,申請人不得以同壹理由再次申請復議;
3、有了執行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必須履行復議規定的義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停止復議決定的執行;
4、約束性,復議決定壹旦生效,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當事人必須無條件按照決定的要求約束自己的行業;
5.除非通過行政訴訟或其他法定程序,決定的內容不得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