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強制辭職是指因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而迫使勞動者辭職。其界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地方政府制定的勞動合同條例或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勞動法規。
壹、如何認定為強制辭職,如下:
公司未經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停發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的,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償還所欠職工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