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專利的優先權原則巴黎公約專利的優先權原則是指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公民向本國提出同樣的專利申請,應當享有優先權。其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優先權為12個月,外觀專利的優先權為6個月。2.《巴黎公約》中的專利獨立性原則獨立性原則是指同壹申請在不同國家獲得的專利互不相關。也就是說,專利申請人在其中壹個成員國獲得了專利權,但另壹個國家可能無法順利獲得。同樣,在壹個國家被拒不代表申請在其他國家也會失敗!3.《巴黎公約》專利強制許可的原則:根據《巴黎公約》,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批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如果專利權人自申請日起四年內或自專利批準之日起三年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未實施或未完全實施專利,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批準強制許可,允許第三方實施該專利。4.《巴黎公約》專利的展覽產品的臨時保護《巴黎公約》各成員國應根據自己的法律規定,對在各成員國境內舉行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產品和專利提供臨時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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