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發證機關申請復議,對林權證違法提出異議。被采納的,自行撤銷;
2.當事人可以向發證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發證機關,請求法院撤銷林權證。
林權證由當地林業局發放,屬於行政行為。本證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
法律依據:《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現狀,包括爭議區域、林木存量、爭議所在行政區域位置,並附附圖;
(三)爭議的原因,包括爭議的時間和原因;
(四)當事人的協商意見。
《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壹印制。第十八條經林權爭議解決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由調解員簽名並加蓋林權爭議解決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