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