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二十年。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無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成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合同有效期多長?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只要約定的期限或者終止條件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壹般來說,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雙方未約定生效時間的,壹般認為在合同簽訂之日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通過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他們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簽署壹份確認函。簽署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日期為生效時間;合同未約定生效時間,但有附加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生效時間以附加條件達到時為準。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壹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是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合同終止後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