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機動車登記條例》規定,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變更登記: (壹)變更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擇安裝的發動機除外;(二)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相關技術數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的;(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註冊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變更登記: (壹)變更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的,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用的發動機除外;(二)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相關技術數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的;(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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