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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第五條市場價值是指自願買方和自願賣方在沒有任何手段強迫的情況下,在評估基準日正常、公平交易中對估價對象價值的估計金額。

第六條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包括投資價值、使用價值、清算價值、剩余價值等。

第七條投資價值是指估價對象對特定投資者或有明確投資目標的某類投資者的估計價值,也稱特定投資者價值。

第八條使用價值是指以評估對象為企業組成部分或要素的資產,根據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及其對關聯企業的貢獻而估算的價值。

第九條清算價值是指估價對象在強制出售、快速變現等異常市場條件下的估計價值。

第十條殘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有形資產拆除後的估計價值和實現價值。

第十壹條某些特定評估業務的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可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束,這些評估業務的評估結論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進行選擇。在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和定義市場價值或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具體評估服務包括:抵押(質押)、稅務、保險、財務報告等評估服務。

第十二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合理考慮本指導意見與其他相關準則的協調性。當使用本指南未規定的值類型時,應確保其符合本指南的基本要求,並在評估報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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