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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面前的平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以“犯罪時適用法律壹律平等”為主要內容,是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強調“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主要精神也是強調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任何人違反刑法規定的義務都應受到同樣的懲罰。就定罪量刑必須嚴格依法辦理而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沒有區別。兩者的區別只是側重點不同。罪刑法定原則強調刑法與行為的關系,即任何行為在定罪處罰時都應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不允許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定罪處罰,也不允許對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手下留情。刑法面前平等原則強調刑法與行為人的關系,即在適用刑法時,應當依法平等對待每壹個人,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也不存在對任何人的歧視。關於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內容,我國刑法理論界有多種概括方式:如從刑法適用過程中可以概括為“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執行平等”;從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來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概括為“凡有犯罪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定罪處罰”和“凡沒有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從刑法的功能來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可以概括為“無差別地懲罰任何罪犯”和“無差別地保護所有公民不受犯罪侵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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