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明知是假貨卻去買是違法的,是壹種不正常的消費方式,不受法律保護。這個客戶明知商品是假貨,沒有及時舉報投訴,卻繼續購買不當得利。買到假貨後,他以買到假貨為由向商家索賠10倍,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雙方發生糾紛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客戶的訴訟請求。
我國法律確實明確規定,在食品、藥品等商品糾紛中,顧客因購買假貨而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商家主張10倍的賠償,但顧客明知是假貨而購買的行為不適合適用懲罰性賠償。這是壹種為了利益的購買。他們想通過這種方式非法獲利,所以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行為。
遇到類似案件,法官會綜合考慮買家的購買行為、行為目的等各種因素,會判斷客戶的消費行為是否合理。只有當顧客的消費行為被認定為合理時,才會認定商家受到懲罰性賠償。如果顧客多次做出類似行為,明知商品是假貨,通過這種方式進行索賠,這樣的請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因為我國的法律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要在民事活動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顧客在消費時沒有誠信作為基礎,他們的消費行為就會發生本質上的變化。這種情況打官司後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得不到10倍的賠償,所以不要心存僥幸。發現假貨,可以不買,也可以直接投訴。沒必要讓他們成為妳非法牟利的工具,舉報他們也就沒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