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公職人員態度惡劣的投訴如下:
(1)寫信或打電話給被投訴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地方或中央紀檢監察機關;
(2)可以向當地信訪部門舉報,也可以寫信或致電相關媒體;
(三)通過媒體和其他監督機構進行報道。
2.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
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第二,舉報公職人員需要什麽證據?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