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長期固定的中心活動場所。
住所是法律規定的,各國規定不壹。在歐美發達國家,壹般規定住所地為法人主要事務所在地(即法人的機關所在地,如董事會);
在壹些發展中國家,規定商務中心所在地為住所。大多數國家規定法人只能有壹個住所,但可以有多個住所。
也有少數國家(如德國)規定法人可以有多個住所。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法人住所,但實踐中是以法人主要事務所在地為準,人們認為法人住所只能有壹個。
擴展數據:
確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在於:
(1)決定債務履行地;
(二)決定訴訟管轄,
(3)確定國際私法準據法的依據;
(四)決定法人清算的地點。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法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了企業名稱的構成和使用。
根據該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字號、行業或者業務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並冠以企業所在省或者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應當用文字書寫,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報登記機關登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