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在民事訴訟審理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對民事訴訟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的,可以簽署調解書,不需要調解書。如果需要做筆錄,調解筆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相關協議應當記入筆錄,只有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雙方簽字,筆錄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有* * *認識,並獲得法律確認。原來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會演變成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人依法行使權利,義務人也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從此不能對這種法律關系有任何爭議。這就是人民法院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