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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處說別人壞話是什麽?

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到處都有可能說別人壞話。比如所謂的壞話,就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他們會被判誹謗罪,但不代表只要在背後說別人壞話就壹定構成誹謗罪,類似於犯罪嫌疑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

公民的行為應該遵守社會公德,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線,不要在背後或公開場合說三道四。壹開始就說別人壞話,攻擊別人是不道德的,也是人品低下的表現。如果有相應的後果,那麽在追究當事人或被侵權人時就會有法律後果:輕者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涉嫌誹謗罪,會有刑事後果。

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

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地制造虛假事實,這些內容已經造成或者足以損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譽。誹謗罪除捏造事實外,還應傳播捏造的事實,捏造事實的行為和傳播的行為必須同時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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