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通過說服教育自願達成協議的壹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它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糾紛的壹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爭議雙方相互理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合理徹底地解決爭議。
行政調解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的主持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由行政機關主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本著自願原則進行的活動。通過勸導、說服,促使雙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達成壹致,從而解決相關糾紛,達成和解協議。行政調解協議雖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其性質是合同,相關問題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並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壹步保護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