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因挖掘、塌陷、占用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儲存,符合要求的應當優先用於土地復墾、土壤改良、土地復墾和綠化。禁止使用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染土壤進行土地復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