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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

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該傷害不屬於工傷。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學習,不視為就業,不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不能簽勞動合同的有三種人,學生、軍人、犯人。實習學生的個人關系屬於學校。學校安排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見習發生意外,如果是實習單位造成的,由實習單位賠償;如果有學生受傷,是學校管理層的責任,由學校的學校責任險賠償。因學生自身原因造成傷害的,未成年學生家長承擔醫療費用,成年學生自行承擔責任。如果沒有收入,父母也可以承擔醫療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麽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是根據員工在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的時間計算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六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按半個月工資計算。月工資的計算是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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