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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

法律分析:上位法是效力較高的法,下位法是效力較低的法。上位法和下位法也是相對的。例如,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與NPC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相比,是從屬法律;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比,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第九十壹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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