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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合同中擁有最終解釋權在法律上是否有利?是不是霸王條款?

壹般情況下,該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甲方不排除對方的權利,增加對方的義務,就可以視為有效的格式條款;如果合同中有排除對方權利、增加對方義務的條款,且最終解釋權屬於甲方,則可視為看問題。因此,根據合同中的自願平等原則,如果出現類似條款,需要結合整個合同內容來判斷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法律分析

本合同如有爭議,以甲方的解釋為準。但這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壹旦案子上了法庭,往往第壹個出手的就是這篇文章。合同的解釋由合同法明確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可建議甲方刪除該條款或忽略該條款。在格式合同中,提供者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對格式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理解(最終解釋權除外)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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