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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有什麽區別?

我來回答妳的問題。首先給出這些術語的定義:1權利能力是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3.責任能力是反映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定權利和權力而造成的不良後果,由行為人承擔。兩者之間存在邏輯上的爭論,是統壹的,互補的。權利能力是行為能力的行使條件,行為能力是行使權利能力的行為保障,也就是說,有行為能力的人首先要有權利能力,但有權利能力的人不壹定都有行為能力。而且不是所有享有權利能力的人都能親自行使能力,比如老弱病殘幼。責任能力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特殊表現,與行為能力是壹致的。就法律責任而言,法律關系可分為法律功利關系和法律道德關系。相應地,法律責任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懲罰性方式。承擔法律責任需要相應的責任能力。比如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會對殺人等八種嚴重犯罪承擔法律責任,不會因為不具備相應的責任能力而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好了,我們到此為止。有問題可以和我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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