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 或者未納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存在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工作失職罪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百零九條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絕強制隔離,如何處理?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款規定的拒爆罪、過失突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