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它是依附於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壹般將親屬法納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國家的親屬法壹般由大部分單獨的法規組成,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同,但都是各國民法的壹部分。因為,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婚姻家庭關系實際上是從屬於財產關系的。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系不受私有財產的支配,主要是特定成員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只是上述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因此,婚姻法不再附屬於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壹個獨立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1980)是壹部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比較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