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是壹個虛擬的人格,因此,它有自己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任何個人都不能行使。他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表現是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公章。
當妳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只要對方簽字,就說明妳認可承諾。與單位、團體、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簽訂合同時,公章是代表人的認可。
而且,所謂贊助合同的本質就是贈與合同。在贈與合同交付和不動產贈與登記轉移之前,贈與人有權隨意撤銷。
因此,即使合同成立並生效,企業作為贈與人也可以在贈與動產(如現金)交付前隨時解除贈與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撤銷後,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或者說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根本不成立就不能生效。對方(妳)只能就訂立合同的過錯要求賠償,不能就違約要求賠償。
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錯。但是,訂立合同的過錯只賠償因訂立合同而產生的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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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合同法
/cyfg/htf1.htm#2
(訂立合同的過錯)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