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參加走私出境後被外國遣返,或者在國外沒有合法居留證件而被當局查獲遣返的,應當認定為走私的繼續,依法懲處。
3.公民參與偷渡出境後,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
護照或申請所在國合法居留證明需要在國內辦理或委托國內親友辦理無罪公證時。走私行為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二年追訴時效內的,依法懲處。走私不在追訴時效內,壹般不予處罰。
4.公民參與偷渡出境後,持無出境驗訖印章或持我國簽發的假驗訖印章的護照出入境時,邊檢部門壹般會當場查獲並予以處罰,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再處罰。
5.對日常公安工作中發現的公民走私行為已經記錄在案的,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追訴時效限制,待當事人到案後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為非法越國(邊)境的人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