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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傷害事故,學校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考生出發前,學校專門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早上考完試,老師特別強調:吃飯休息,不要私自外出,有事請假,尤其不要去遊泳。而16級學生王不聽安排,借機上廁所,翻越兩米多高的院墻到院後水灣遊泳,不幸溺水身亡。對於這種傷害事故,《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壹)項規定:“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公眾的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是危險的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以其年齡和65,438+06的智力而言,應當知道擅自在池塘遊泳的危險性。學校也告知其危險性,在學校多次警告後,其仍違反紀律,乘上廁所之機,翻越兩米多高的院墻偷偷溜了出去,導致事故發生。學校在教育管理上沒有過錯,應當認定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在處理這類傷害事故的實踐中,學校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要註意兩點:壹是學校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不合理,學生違反此類規定造成傷害事故,學校也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這是大多數學校管理者容易忽視的問題。二是學校的管理是否到位。王均良,公職律師,省教育廳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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