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鄰居因修建排水線路等設施需要使用相鄰權,因排水線路等設施設置不合理導致樓下屋頂漏水的,受侵害方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如果相鄰方不履行法院判決,受害方可以要求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產生的費用可以由樓上業主向法院索賠。如果樓上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因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原因造成漏水,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未約定具體違約責任,或者違約責任不明確的,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實際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九十六條* * *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不動產進行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