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4歲以下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監護人負有賠償責任。不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孩子也可以由政府收留撫養。但是,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特別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幼兒犯罪,我們必須依法幹預,不能坐視不管。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確定,從未成年人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