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措施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考慮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的嚴重程度,按照下列職權和規定的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處理:
(1)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取消相關科研項目,並在壹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的;
(四)辭退或者開除;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或者開除等紀律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還應按照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系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暫停授予學位、拒絕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