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654.38+0)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九)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