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涉及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對標的物的占有、控制和使用權,以換取租金或其他報酬的約定。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首先要就租賃物的租賃達成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形成書面合同。必要時,他們可以委托專門人員起草,以規避法律風險,明確規定租賃期限、租金、租賃保證金、使用、裝修以及租賃物到期後的返還。但是,學校和學生之間並沒有關於宿舍空調的租賃協議,學生入學時繳納的宿舍費就包含了空調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租賃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二)租賃權有爭議的;(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